a)施性程序:

*对于项目属于一些情况下:(i)获得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及不属于投资主张决定的项目,(ii) 获得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及属于投资主张决定的项目而投资者已完成合股资本,调动资本及项目已展开,运行。

 -第1步:转让项目的投资者提交01套文案给计划及投资处。

-第2步:计划及投资处按投资法45条第1款规定查看转让项目的条件以调整登记投资证明书在10天工作期限内从收到合格文案后。

*对于属于政府首相投资主张决定的项目: 

-第1步:转让投资项目按118/2015/NĐ-CP号议定37条第2款a点的规定提交文案给计划及投资处。

-第2步:从收到合格文案后在03天工作期限内,计划及投资处提交文案给有权限国家机关以取审定意见关于转让投资项目的条件规定于投资法45条第1款。

-第3步:从收到计划及投资处的申请后在工作期限内,被提交文档的机关有意见关于本机关管理范围的转让条件。

-第4步:从收到合格文案按规定后在25天内,计划及投资处呈上省级人民委员会查看,有意见发给计划及投资部关于投资法45条第1款c及d点规定的内容。

-第5步: 从收到省级人民委员会的意见后在10天工作内,计划及投资部立投资项目转让条件的审定报告按投资45条第1款的规定。

第6步: 从收到计划及投资部的审定报告,在07天工作期限,政府首相查看,决定调整投资主张。

第7步:

+对于无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的项目:决定调整投资主张文件发给投资者。 

+对于获得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的项目:从收到决定调整投资主张文件后在05天工作期限,计划及投资处调整登记投资证明书给接受转让投资项目的投资者。

 *对于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主张的项目:

-第1步:转让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提交文案按118/2015/NĐ-CP号议定37条第2款a点的规定;

-第2步:从收到合格文案后在03天工作期限内,计划及投资处提交文案给有权限国家机关以取审定意见关于转让投资项目条件按投资法45条第2款的规定;

-第3条:从收到计划及投资处的申请后在10天工期限内,被提交文案的机关有意见关于本机关管理范围的转让条件;

-第4步:从收到合格文案后在20天期限内,计划及投资处立关于满足转让投资项目的报告按投资法45条第1款的规定呈上省级人民委员会;

-第5步:从收到计划及投资处的报告,省级人民委员会查看,决定调整投资主张;

-第6步:

+对于无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的项目:决定调整投资主张文件发给投资者

+ 对于获得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的项目:从收到决定调整投资主张文件后在03天工作期限,计划及投资处调整登记投资证明书给接受转让投资项目的投资者。 

*对于已被决定投资主张而投资者已完成合股资金,调动资本及项目已展开,运行的项目就转让投资项目时不要执行调整决定投资主张的手续。

* 在外国投资者接受转让投资项目及成立经济组织以执行该投资项目就投资者执行签发及调整登记投资证明书的手续,后来执行成立经济组织的手续按法律规定相当于每个经济组织类型。

b)执行方式:.

-发文案:直接于接受及退回结果(于兴安省计划及投资处驻地)或通过邮局系统。

-退回结果:

 + 计划及投资处的关于调整决定投资主张审定报告于接受及退回结果(于兴安省计划及投资处驻地)或通过邮局系统。

+调整投资主张决定于政府办公室的官书或通过邮局系统(对于属于政府首相决定投资主张的项目)

  +调整投资主张决定于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官书或通过邮局系统(对于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主张的项目)。

+登记投资证明书调整于于接受及退回结果(于兴安省计划及投资处驻地)或通过邮局系统(对于项目运行按投资证明书及属于决定投资主张)。

c)文案成分:

-申请调整投资项目的文件(附加: 省级人民委员会同意关于调整投资项目主张原则的文件);

-报告执行投资项目情况算至转让投资项目的期间{附加有关其它文件按专业法律的规定(住房法,地产经营法....); 

-转让投资项目合同或有相当于法律价值其它文件(附加:咨询会/股东会/懂事会/合作成员/接受转让投资者的主人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关于接受转让投资项目)。

-身份证,身份证卡或护照的复本对于投资者是个人;登记企业证明书或有相当于法理价值其它文件的复本对于投资者是接受转让投资者的组织(对于外国组织的文件就以上的文件要被领事合法化; 外语文件要翻成越文,有翻译职能组织的确认)

-登记投资证明书及决定投资主张文件的复本(如有)(附加与转让土地区有关的文件:使用土地证明书,租借合同,项目的土地位置图...).

- BCC合同的复本对于按BCC合约投资的项目。 

-接受转让投资项目的投资者的下列文件的复本:投资者的最近2年财政报告;母公司互助财政的保证; 财政组织互助财政的保证; 保证投资者的财政能力; 投资者的财政能力说明文件;

 d)文案数量

- 03套文案(最少01 套正本)对于:(1)投资项目活动于登记投资证明书及不属于决定投资主张;(ii)获得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及属于决定投资主张而投资者已完成合股资本,调动资本及把项目进入开掘,运行。

- 04套文案(最少01 套正本)对于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主张的项目。

- (08)套文案(最少01 套正本)对于属于政府首相决定投资主张的项目。

đ)解决期限:

在10天期限内从收到全部合格文案对于变改投资者的手续对于投资项目活动于登记投资证明书及不属于决定投资主张。

- 在28天期限内从收到合格文案对于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主张的项目。

-  在47天期限内从收到合格文案对于变改投资者的手续对于投资项目活动于登记投资证明书及属于政府首相决定投资主张。

e)执行机关:

-直接执行行政手续的机关:兴安省计划及投资处; 

-配合机关:有关的各部,各处,各行业。

g)执行行政手续的对象:

*转让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属于以下一些情况:

-投资者有获得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的投资项目

-.投资者有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首相及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主张但无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除了投资者已完成合股资本,调动及进入开掘,运行之外的项目。

*该手续也应用于投资项目活动按投资许可证,投资证明书或有相当于法理文件。在这个情况,计划及投资处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代替投资项目内容规定于投资许可证,投资证明书或有相当于法理文件。

h)执行行政手续的结果:

-登记投资证明书对于投资项目活动按登记投资证明书(变改投资者)按II.2表样附加颁行16/2015/TT-BKHĐT号的通谘。

- 政府首相,省级人民委员会的调整决定投资主张文件对于无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的项目

i)费用:

k) 表单,开报关单的名称:

-调整投资主张情况下: 申请调整投资项目文件按I.6表样附加颁行16/2015/TT-BKHĐT号通谘。

-不属于调整投资主张情况下:按I.7样附加颁行16/2015/TT-BKHĐT号通谘。

-报告展开投资项目情况算至调整期间按II. 8样表附加颁行16/2015/TT-BKHĐT号通咨;

l) 执行手续的条件,要求:

满足转让投资项目条件按规定于投资法45条第1款;具体如下:

a)不属于终止活动的情况按规定于该法48条第1款;

 b)满足投资条件应用于外国投资者在接受转让项目属于投资行业对外国投资者有条件;

c)遵守条件按土地法,经营地产法的规定在转让投资联结转让使用土地权的情况;

d)条件规定于登记投资证明书或按有关的其它规定(如有)。

 m) 行政手续的法理依据:

 -于2014年11月26日发的67/2014/QH13号投资法;

-于2013年11月29日发的45/2013/QH13号土地法;

-于2015年11月12日发的118/2015/NĐ-CP号议定;

 -于2014年5月15日发的43/2014/NĐ-CP号议定;

 -于2011年12月05政府颁行的111/2011号的议定。. 

-于2015年11月18日的16/2015/TT-BKHĐT号通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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