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执行程序:
-第1步:投资者按投资法33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文案给计划及和投资处。
-第2步:从收到全部合格文案后在15天之内, 计划及投资处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给投资者。
b)执行方式:
-发文案:直接于接受及退回结果(于兴安省计划及投资处驻地)通过邮局系统。
-退回结果:直接于接受及退回结果(于兴安省计划及投资处驻地)通过邮局系统。
c)文案成分:
-于投资法33条第1款规定的文案,包括:
+申请执行投资项目的文件(各投资者于每个页简签及于最后页全名签)(附加:投资者的咨询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合作成员/投资者的主人关于投资项目决定及会议记录 );
+身份证,身份证卡或护照的复本对于投资者是个人;成立证明书或确认投资者法理资格的其它相当文件的复本对于投资者是组织(对于外国组织的文件就以上的文件要被领事合法化; 外语文件要翻成越文,有翻译职能组织的确认);
+提出投资项目包括内容:投资者执行项目,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金及调动资本方案, 地点,期限,投资进度, 劳动需求,提出被投资优惠,评估影牵动济-社会效果;
对于已展开活动的项目,投资者报告执行投资项目情况从展开期间至申请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代替提出投资项目的期间。
+下列文件的复本:投资者的最近2年财政报告;母公司互助财政的保证; 财政组织互助财政的保证; 保证投资者的财政能力; 投资者的财政能力说明文件;
+提出使用土地需求对于申请国家移交土地,租用土地, 允许转使用土地目的的项目(附加: 土地位置图及跟地方政府协议关于投资项目土地区的位置,地点及面积);
在无申请国家移交土地,租用土地,允许转使用土地目的的项目就投资者提交租地点协议文件的复本或其它文件确认投资者有权利使用地点以执行投资项目(附加出租工厂单位有关法理文件例如:登记企业证明书,登记投资证明书/投资主张决定/获准项目决定;已出租工厂情况报告;预计展开投资项目地点位置图);
+ 解释关于使用工艺对于规定于投资法32条第1款b点的项目,包括内容: 工艺名称,工艺来源,工艺规程图;主要技术参数,机器,设备,主要工艺线的使用状况
+ BCC合约对于按BCC合约方式的投资项目;
*注意:个人/组织执行行政手续可移交从正本的复本,复本要公证或无公正的复本及要提供正本已以对照。
d)文案数量:
05 套文案(最少01套正本)
đ) 解决期限:
从收到合格文案后15天之内。
e)执行机关:
-直接执行行政手续机关:兴安省计划及投资处;
-配合机关:有关各部,各处,各行业。
g)执行行政手续的对象:
-投资者有不属于以下情况投资主张决定的项目:
+外国投资者(个人或组织),经济组织规定于投资法23条第1款a, b 及 c点成立新经济组织(投资法22条及23条第1款);
+外国投资者(个人或组织)及经济组织规定于投资法23条第1款a, b 及 c点按BCC合约方式执行投资项目(投资法23条第1款及28条第2款);
+经济组织规定于规定于投资法23条第1款a, b 及 c点执行投资项目(投资法36条第1款)。
-该手续也应用对于国内投资者的项目,规定于投资法23条第2款的经济组织,如投资者申请签发登记投资证明书。
h)执行行政手续结果:
登记投资证明书(按II.2表样附加颁行16/2015/TT-BKHĐT号通谘)。
i) 费用:
无
k) 表单的名称,开报关单:
-申请执行投资项目文件按II. 1样表附加颁行16/2015/TT-BKHĐT号通咨;
- 提出投资项目(对于不属于投资主张决定的项目)按I.3表样附加颁行16/2015/TT-BKHĐT号通咨;
l) 执行手续条件,要求::
-有合格文案。
-投资项目的目标不属于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
-满足投资条件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外国投资者有条件行业的投资项目目标情况下。
m)行政手续的法理依据:
-于2014年11月26日发的67/2014/QH13号投资法;
-于2015年11月12日发的118/2015/NĐ-CP号议定;
-于2011年12月05政府颁行的111/2011号的议定。
-于2015年11月18日的16/2015/TT-BKHĐT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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