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执行程序:
-第一步骤:主管单位交代一个单位或组织作为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的主人
-第二步骤:主管机关签发关于成立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准备委员会的决定书(若需要)
-第三步骤: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的主人配合赞助方组织制定投资项目的文件
第四步骤:主管机关执行送审关于接受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的手续(向全责机关发送文件让其审定和批准)
b) 执行方式:
-国家行政机关
- 通过邮政系统
c) 档案成分:
-包括以下单位的送审文件:
+ 批准此援助资金的机关(对于属于政府总理的批准权限)
+ 主管机关(或援助资金的主人如果主管机关直接管理)(对于属于批准援助资金的机关的批准权限)
- 赞助方的文件要跟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内容相同,以及跟确保考虑此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的文件相同
-该方案文件草案、技术支持项目(越南文和外文)以及具体的外国非政府援助协议书草稿(若被要求签名以代替本方案、项目的)
-该方案文件草案
- 援助方的活动登记证书和/或其法人资格的合法证明单据副本。全部副本需要领事合法化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
d)档案数量:
-08份文件, 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对于属于政府总理的批准权限的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
-对于属于批准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的机关的批准权限:批准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的机关自行决定档案数量
đ) 解决期限:
自从收到合法档案后20天内进行审定
e) 执行机关:
-有决定权的机关:政府总理(对于属于政府总理的批准权限的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基于93/2009/NĐ-CP号议定规定的批准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的机关
- 机关或授权人(如有)
-直接执行行政手续的机关
+ 中央直辖市省市的投资计划厅(对于属于中央直辖省市的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批准权限的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
+ 关于管理和使用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的负责单位(对于93/2009/NĐ-CP号议定规定的属于其他机关和组织的批准权限的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
g) 执行行政手续的对象
是组织(基于政府于22/10/2009颁发的93/2009/NĐ-CP号议定并附加关于管理和使用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条例的规定)
h) 行政手续执行结果
关于接受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的全责机关的批准文件
i) 手续费(若有以及关于规定手续费的文件):没有’
k) 样表、单子的名称(附件)
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详细提纲
l) 手续执行要求和条件(若有)
m) 行政手续的法律基础
政府于22/10/2009颁发关于管理和使用国外非政府援助资金的调理的93/2009/NĐ-CP号议定
投资计划部于30/3/2010颁发关于指导执行政府于22/10/2009颁发的93/2009/NĐ-CP号议定的07/2010/TT-BKH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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